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翁瑞謙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被上訴人 侯水龍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