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楊玉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彭主榮
彭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