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1號
TNDV,105,勞訴,21,2018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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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松霖
被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6年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兩 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裁判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6年2月10日裁定 在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業已終結,此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裁定附卷可稽。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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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