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78號
TNDM,107,訴,478,201810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芳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七 年十一月八 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