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31號
TNDM,107,聲,2031,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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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謹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謹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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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