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河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東河因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一○七年度簡字第一六三 一號、一○七年度易字第九八○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