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71號
TNDM,107,單聲沒,171,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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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清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清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1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 署(現已改制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 國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2630號駁回再議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藥方共6張,均係被告所有 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44號偵查卷宗第107至 107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 案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1所示之藥品共5瓶,均係被告所有且 屬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見 同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之天王補心丹1瓶,雖係被告所有,惟該藥品係被告 委由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同卷 第107頁、第109頁反面),非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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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數量│
├──┼────────┼──┤
│1 │安中散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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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風散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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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鈎陳散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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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王補心丹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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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茱萸湯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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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獨活寄生丸藥方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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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中散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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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風散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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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鈎陳散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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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茱萸湯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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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獨活寄生丸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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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