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3742號
TNDM,107,交簡,3742,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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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文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文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曾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期滿後,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立 法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以遏阻酒後駕車之用意,於飲酒後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均 已減弱,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其 他用路人往來之安全,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 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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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