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3691號
TNDM,107,交簡,3691,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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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3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明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 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 按,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間已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理應知悉酒後不能駕車及酒 醉駕車之危險性,且刑法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後,對於 醉酒駕駛之刑事處罰規範趨於嚴厲,被告竟漠視法制規範及 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貿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48毫克,仍騎乘機車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行駛,顯見其缺 乏尊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對於公眾 交通往來造成危險,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905號
被 告 黃明源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源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19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107年8月11日22時許起 至23時許止,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金湯匙釣蝦場,飲用啤 酒3罐後,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從該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南市永康 區中正路與中正路127巷口,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30分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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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