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321號
TPDV,107,除,132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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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詹坤霖
代 理 人 王逸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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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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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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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8-01-0013363-5│1 │2000 │
│ │投資信託股│亞證券投資信│ │ │ │
│ │份有限公司│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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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