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319號
TPDV,107,除,1319,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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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芳玲
代 理 人 林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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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安泰商業銀│安泰商業│106年8月24日│9,464元 │AR0019705 │
│ │行中崙分行│銀行中崙│ │ │ │
│ │ 簡芳玲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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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