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303號
TPDV,107,除,130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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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黃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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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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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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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啟光│板信商業│106年12月25日 │17,543元 │KF0030252 │
│ │ │銀行復興│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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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