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276號
TPDV,107,除,1276,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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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林國全(即林阮美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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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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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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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87525-3 │1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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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