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230號
TPDV,107,除,123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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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鍾嘉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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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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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38762至83ND-00038764│ │3 │3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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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