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14號
TPDV,107,金,11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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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金字第114號
原   告 杭品棠
 
被   告 羅敬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耘昇平有限公司(下稱耘昇平公 司)並無實際圈購股票,仍透過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向伊謊稱 耘昇平公司以IPO公司股票圈購為業,可共同投資,待投資 之公司上市或上櫃後,可將資金取回或繼續公司預定圈購之 下檔次IPO公司股票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自民國104年6月 起至105年10月止陸續匯款予耘昇平公司,而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如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所載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 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 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影本、原告自行製作之 投資資金往來紀錄表、原告於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 戶之存摺節本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3至89頁、第103至 115頁),核屬相符;被告明知耘昇平公司並無實際圈購 股票之事實,仍透過不知情之業務主管及業務員向包括原 告在內之投資人謊稱公司以IPO股票圈購為業,可以共同 投資,待投資之公司上市櫃後,可將資金取回或繼續投資 公司所預定圈購之下一檔次IPO公司股票,致包括原告在 內之投資人陷於錯誤,因而給付款項予耘昇平公司等情, 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認定被告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 參(其中原告部分見上開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047-1至 1047 -16);被告復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 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4,000元,為有理 由。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914,000元,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前 揭說明,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 10月17日(見本院106年附民字第498號卷第8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4, 000元,及自106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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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耘昇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