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原 告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神隆司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楊永芳律師
張柏涵律師
川上浩二
陳惠玫
鄭怡禎
鄭凱心
被 告 騰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平
訴訟代理人 毛向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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