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 告 林敬乾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劉秀梅
林嫆芝
林雋宸
林呈威
訴訟代理人 王家珠
林敬章
林哲聖
林妤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滿
被 告 林鍾玉秀
訴訟代理人 林慶宗
被 告 陳淑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朝忠
被 告 林時管
前列劉秀梅、林嫆芝、林雋宸、林呈威、陳淑玉、林時管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雅玲
人
被 告 張美月
被 告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7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 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㈠所提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林博學」是否為被告林雋宸 ?所有權人「陳★★」是否為被告陳淑玉?㈡本件為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就共有人「林火炭」、「林水殿」是否一併提 起訴訟,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