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33號
TPDV,107,重訴,433,2018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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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BEST BUY CO., INC.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945萬0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萬287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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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