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BEST BUY CO., INC.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945萬0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萬287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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