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4號原 告 徐俊宏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告 蔡秀美 蔡秀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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