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1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嘉瑄幼兒園即賴超文
被 告 許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 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二)被告應將刊登於https ://forum .babyhome .com .tw/topic/0000000、http ://bbs .kimy . com .tw/ forumTopic_new .asp?topicID= 388024 網址之文章及於 YouTube 頻道上發佈之「嘉瑄幼兒園黃姓女老師打我」、「 新店區私立嘉瑄幼兒園黃姓女老師打人卻不承認」、「嘉瑄 幼兒園黃姓女老師打我肚子」影片移除。(三)被告應在「 BabyHome」、「信誼奇蜜親子網」討論區網頁刊登對原告之 道歉啟事等語。核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3 項 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3,000 元 =7,000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欠6,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