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05號
TPDV,107,訴,3805,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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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8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李彬嫻
被   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黃麗雲
      黃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 第26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4頁、第28頁、第32頁、第36頁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公司)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邀同被告林勳彰黃麗雲黃文明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 7 年3 月28日起至109 年3 月28日止,約定按月繳息,本金 按月平均攤還(每月攤還本金12萬5000元),利率依原告基 準利率(季)加碼百分之0.21計算(目前基準利率【季】為 週年利率百分之3.39,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6 ),此有



被告等簽立之借據乙紙(即原告起訴狀原證1 ,見本院卷第 13頁)在卷可稽。嗣原告僅繳息至107 年6 月28日並還本3 期後(計攤還本金37萬5000元),即未依約繳息還本。 ㈡被告日全公司係桃園一家成立近40年的老字號交通運輸行「 台億交通集團」之關係企業,負責人皆相同,報載爆發財務 糾紛惡性倒閉,故原告乃於107 年7 月13日至被告日全公司 實際營業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 號查勘,現況亦已 停止營業、人去樓空之狀態,另其登記之地址:桃園市○○ 區○○○街0 巷0 號11樓按鈴後亦無人應答,且經原告多次 電話聯繫被告,均無人接聽之狀況,經洽其他債權銀行了解 ,被告等已發生財務困難無法繳款之情形,故判斷被告等已 發生財務困窘,無還款之能力。
㈢原告乃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1 項第㈡款有關 停止營業得主張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即原告起訴狀原證3 ,見本院卷第22頁、第26頁、第30頁、第34頁),於107 年 7 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 款視同到期(即原告起訴狀原證4 ,見本院卷第37頁及其背 面),被告等時欠原告本金尚餘262 萬5000元。經原告於10 7 年8 月2 日抵銷被告日全公司於原告五股分行開立之活期 存款帳戶餘額30萬35元後(依序沖抵訴訟費用、利息及本金 ),截至目前為止,被告等尚欠原告本金234 萬3780元及自 107 年7 月28日(原告最後收息訖日,即原告起訴狀原證2 ,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起依原告基準利率(季)加碼 百分之0.21浮動計算(目前基準利率【季】為週年利率百分 之3.39,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6 )應付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
㈣又被告林勳彰、被告黃麗雲及被告黃文明為被告日全公司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今原告為取回對 被告等假扣押執行所提供擔保之提存金,爰僅就其中90萬元 先行請求。
㈤是故,爰依上揭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第3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借據1 紙、授信明細 查詢單1 紙、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2 紙、授信約 定書4 紙、存證信函1 份、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4 份( 107 年1 月15日、107 年3 月15日、107 年6 月15日、107 年8 月15日)、不良債信催收紀錄表1 紙、連帶保證書1 紙 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8頁、第73頁至第106 頁),



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前揭之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准許並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
│項 目│ 利 率 │請求期間(民國年/月/日) │
├───┼───────┼──────────────┤
│利 息│週年利率 3.6%│自107/7/28起,至清償日止。 │
├───┼───────┼───────┬──────┤
│ │上開利率10.0%│ │逾期在6 個月│
│ │ │自107/7/28起,│內者。 │
│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 │上開利率20.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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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