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87號
TPDV,107,訴,3787,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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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7號
原   告 盧瑞珍
 
訴訟代理人 陳樂川
被   告 杜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因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是否已 自訴外人劉柏政廖祐嶔處獲得全部或部分賠償提出說明, 繕本逕送被告。
三、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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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