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55號
TPDV,107,訴,3655,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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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6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被   告 林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統公司)前邀同被告林雅 芳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 約,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 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息1.13%(即現以1.07%+1.13%,為年息2.20%) ,上開利率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另依借 款契約第8條之約定,如被告逾期還本時,應依借款契約第4 條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禾統公司另邀同被告林雅芳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3年9 月26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 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利 息自借款日起,依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 息3.125%(即現以1.095%+3.125%,為年息4.22 %),上開 利率並同意隨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另依借款契約第8條之約定,如被告逾期還本時,應依借款 契約第4條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還本或付息時,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惟被告等自106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原告合 計本金374萬9,054元束,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依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又林雅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禾統公司、林雅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 2份、授信約定書2份、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表及 被告禾統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臺幣) │ │ │ │
├──────┼──────┼───┼───────────┤
│2,896,665元 │自民國106年 │2.20%│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
│ │10月1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清償日止 │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原利率百分之20。 │
├──────┼──────┼───┼───────────┤
│468,814元 │自民國106年 │4.22%│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




│ │10月1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清償日止 │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原利率百分之20 │
├──────┼──────┼───┼───────────┤
│383,575元 │自民國106年 │4.22%│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
│ │10月1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清償日止 │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原利率百分之20 │
├──────┼──────┴───┴───────────┤
│合計 │3,749,05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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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