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92號
上 訴 人 鄭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旻右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92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