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92號
TPDV,107,訴,2692,2018102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92號
上 訴 人 鄭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旻右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92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