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2號
原 告 林淑瑜
李竺祈
李竺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黃馨雯律師
被 告 沈聖凱
沈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兩造約定利率係按郵局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625%計算,機動調整,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4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77元,仍有高於約定利率之可能,請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