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9號
原 告 林奕學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被 告 馮瀚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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