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發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喬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顏冰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至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 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因法院認鑑定報告價格過低而 未採納原物分割之方法,逕率予變價分割,係違法不當之分 割方法,為尋求法律上救濟,還原原判決違法裁判之經過, 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原告,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就其聲請意旨觀 之,應係欲核對前揭訴訟程序筆錄之正確性,堪認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所聲請 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