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林美蘭
代 理 人 郭榮律師
受監護人 林曾水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林美蘭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曾水枝(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曾水枝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45 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於101年度監宣字第221 號裁定改定林景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照顧林曾水 枝生活開銷及醫療之需要,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 許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 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林景泰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戶 查詢清單、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依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系爭不 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件: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8.95 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 。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80平方公尺 ,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 4。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5.10 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 。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53.75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0。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41 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0。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8.05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0。 坐落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6.87 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1/40。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969.84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926.30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393.37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143.37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903.64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996.93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65.64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99.13平方公 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828.88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820.18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1345.57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346.63 平方 公尺,登記所有權人:林曾水枝,權利範圍:705/87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