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61號
TPDV,107,建,361,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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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郭穎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2,151 萬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 萬7,704 元,扣除原告在調解程序已
繳之聲請費5,000 元,尚欠182 萬2,70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悉數補繳上
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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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