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46號
TPDV,107,建,346,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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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6號
原   告 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杰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惟依原告所提出 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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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