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99號
TPDV,107,建,29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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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告 駿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6年3月間起,陸續委託原告駿金有限公司施作被告所承包 台北市政府裝修工程中之弱電系統、佈線施工、電視牆安裝 及CCTV等工程,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862,466元。依 原告所製發之報價單載明付款條件為月結30天或60天。上開 工程原告均已依約完成並交付,業主台北市政府並於106年8 月間驗收完成。詎被告尚積欠工程款576,716元(包含買賣 價金315,000元,含稅),雖經原告多次催告,未獲回應。 原告再於107年4月2日以頭份蟠桃郵局存證號碼000029號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債務,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為此,依民 法第490條、第367條、第22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 訴。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程款給付情形簡表( 本院卷第21頁)、報價單(本院卷第25至41頁)、設備追加 和施工完成說明(本院卷第43至67頁)及107年4月2日頭份 蟠桃郵局存證號碼00002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本院卷第69至 73頁)等件在卷足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 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229條 第2項、第3項規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7 年7月21日,本院卷第8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之規定,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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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