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他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陳建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秋虹、陳徐珠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
,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 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規定自明。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107年度家他字第 2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3 日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業於同 年9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 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三、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