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60號
TPDV,107,司聲,960,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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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呂宗翰
 
相 對 人 吳澤興即萬綠椰園餐廳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八
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澤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澤興即萬綠椰園餐廳負責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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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