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 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 司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 為證。
三、查相對人已無於設立址營業,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 可稽,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 107年10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32931號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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