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928號
TPDV,107,司繼,1928,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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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林淨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楊咏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
  00號12樓之3)於107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楊咏霜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
  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楊咏霜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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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