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807號
TPDV,107,司繼,1807,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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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杜家瑋
      杜立安
      杜家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杜振武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三人均係被繼承人杜振武(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28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 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 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 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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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