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陳佩萱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林靜怡
聲 請 人 葉婉琳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聲 請 人 謝懷賢
法定代理人 謝宏達
林婉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林文貴之合法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陳佩萱、葉婉琳、謝懷賢均係被繼承人林文貴之曾 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之女林洪惠珍於75 年11月30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聲請人林麗娟、林靜怡、 林婉真及林志豪,而林志豪又於101年12月28日死亡,林志 豪子女林靖婷、林政翔、林思辰代位繼承,是聲請人即林洪 惠珍之代位繼承人林麗娟、林靖婷、林政翔、林靜怡、林思 辰、林婉真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 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洪慶崇、林惠金仍生存且未拋 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 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洪慶崇、林惠金為 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陳佩萱、葉 婉琳、謝懷賢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