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525號
聲 請 人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相 對 人 陳海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6525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5年7月16日│120,000,000元 │107年9月16日│TH0000000 │
├──┼──────┼───────┼──────┼─────┤
│002 │105年3月20日│42,000,000元 │107年9月20日│TH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