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11號
TPDV,107,司拍,511,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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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關 係 人 涂雪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 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涂雪瑩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嗣關係人涂雪瑩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並於106年2月2日辦理信託登記 。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6年10月26日簽發,面額3,307萬 2,000元,到期日107年8月31日之本票一紙,經屆期為付款 之提示,尚積欠3,093萬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以上均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關係人涂雪瑩固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首揭規定,其上設 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7年9月5日及同年9 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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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