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39號
TPDV,107,司執消債更,39,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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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晴湘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楊子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高聿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目前於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擔任會計職,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 2萬7790元。另查其名下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約8萬3764 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本院107年9月28日調查筆錄、債務人民國107年6月20日陳 報狀、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簽發之在職證明、106年5月 至107年5月之薪資印清冊、薪資存摺明細、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足憑。 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1萬30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93萬6000元,清償成數11%;本金清償成數33%(計算式:13 ,00072=936,000;936,0008,798,087=10.63%;936,0 002,812,867=33.27%),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 予債權金融機構。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額為93萬6000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後可處分所得7萬9608元;其名下保單解約金價值僅約8萬37 64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二)債務人現與家人同住於台北市萬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萬4507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扶養其 父費用30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萬1507元(含 伙食費6500元、手機費8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 1000元、雜支1000元、醫藥費207元、服裝費1000元),支出 項目及金額合理,已提出單據為證,且總額低於台北市107 年度無房租支出者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1764元,難 認有浪費情事。
(三)債務人之父已年逾69歲,名下僅汽車1輛,每月領有國年民 金4256元,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撫養義務人含債務人共 計3人,平均分擔扶養費用3000元,總額未逾台北市107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6157元,尚屬合理。(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收入過 低、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 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 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 債務人每月收入2萬7790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4507元後,提 出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3000元,已將每月餘額提出近 9成之1萬1837元,加計保單解約金攤提72期之1163元以清償 債務,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足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 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 件債務人名下無有價值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 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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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