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72號
TPDV,107,司司,27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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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廖宜財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 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 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 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 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 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 院,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蘑菇數位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 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文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 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6月11日北院 忠民譯107年度司司字第272號通知命其補正,經聲請人於同 年月29日具狀陳報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322條本文以清算中 公司董事身份就任為清算人,並無推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 紀錄足資補正,又因清算中公司監察人空缺,無法補正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通過之證明云云。惟查蘑菇數位 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除聲請人廖宜財外、尚有WALDEN GREATER CHINA VENTURE S.LTD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人,此有聲請人所提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前 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經法定清算人之過半 數以上之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選任而自任清算人,於法不合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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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