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713號
TPDV,107,司促,16713,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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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周勇華於民國91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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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