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70號
TPDV,107,司促,16670,2018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紅伶(原名翁陳秀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
  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