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45號
TPDV,107,司促,16645,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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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新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肆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31489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3424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余新泓於民國90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
    累計211,046元正未給付,(其中53,424元為本金,
    157,6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新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
    122,974元正未給付,其中31,489元為消費款;87,885
    元為循環利息(2004/ 1/30~2018/10/23);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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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