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新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肆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31489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3424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余新泓於民國90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
累計211,046元正未給付,(其中53,424元為本金,
157,6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新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
122,974元正未給付,其中31,489元為消費款;87,885
元為循環利息(2004/ 1/30~2018/10/23);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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