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41號
TPDV,107,司促,16641,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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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160828元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434623元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謝宗緯於民國104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10月19日止累計
    165,353元正未給付,其中160,828元為本金;4,032元
    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宗緯於民國104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10月19日止累計
    443,080元正未給付,其中434,623元為本金;8,057元
    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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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