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94號
TPDV,107,司促,1659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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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 。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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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