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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