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31號
TPDV,107,司促,1653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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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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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