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05號
TPDV,107,司促,16405,201810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萬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