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萬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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