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80號
TPDV,107,司促,1638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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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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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