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陸角
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王毓雅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設址於2nd Floor,Building B, SNPF Plaza,
Savalalo,Apia,Samoa,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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